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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节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类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地方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3  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建设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全省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教育系统安全与稳定,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科学规范、依法处置,正确引导、把握主动的原则。

1.5  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主要分为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因有专项预案,不纳入本预案)。

1.5.2  突发事件分级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由重至轻、影响范围由大到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略)

(2)自然灾害事件分级

一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四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一般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般影响的自然灾害。

(3)事故灾难事件分级

一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二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三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四级: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4)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级: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卫生事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省级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4.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级: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卫生事件。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6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5.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死亡5人以上(含5人);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级: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卫生事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60人以上(不含6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4.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5.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6.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7.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级: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卫生事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60人以下(含6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级

一级:全国、全省性的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超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控制能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教育教学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级:全省性或跨地区的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可控范围内,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教育教学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全省教育系统内跨单位、跨地区协同处置。

三级:区域性的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可控范围内,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教育教学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教育系统跨地区协同处置。

四级:区域局部或单位内的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在责任单位可控范围内,对正常教育教学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副书记及分管相关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科技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基础教育处、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民办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督导室、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省教育报刊社、省教育电视台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省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非省教育厅直属的部管或省管高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向其主管部门或单位通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督导、检查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修订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2.1.3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等5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维稳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委维稳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科技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民办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省教育报刊社、省教育电视台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工委维稳办,日常工作由工委维稳办承担。

(2)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建设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建设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民办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督导室、纪检组(监察室)、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等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建设处,日常工作由财务建设处承担。

(3) 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维稳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委维稳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民办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纪检组(监察室)、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等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工委维稳办,日常工作由工委维稳办承担。

(4)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督导室、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等处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日常工作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承担。

(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联系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建设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民办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工委宣传部、工委维稳办、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担。

2.2  地方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负责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比照省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辖区内的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2.4  专家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3.1.3  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1.4  定期对可能发生发展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发布预警信息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3.2.4  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教育厅应急值守电话:073184743275(兼传真)、073184736340

(2)省教育厅接到三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一级、二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及时将各级领导的有关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  先期处置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3  应急响应

事发后,事发学校和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3.1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略)

4.3.2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一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事发学校立即向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主动、迅速收集灾情数据,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报告事发地政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并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及受灾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及时调整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中考高考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人紧急会议,了解灾情、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省政府指挥和组织灾害应对工作;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2)二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系统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相关学校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有关部门;召集有关处室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根据灾情和受灾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处室和单位,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处室和单位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三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学校开展救灾处置工作;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救灾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有关部门;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4)四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领导、指挥受灾学校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及救灾情况,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有关部门;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4.3.3 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响应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启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本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教学设备、用具以及其他应急物资;

6、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7、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4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四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①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通知所有人员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并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到医院进行慰问并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积极配合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检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在学校适当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②传染病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开窗,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暂停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进行随访,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决定,学校全力配合;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停课的规定,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集体停课等特殊措施;到医院进行慰问并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在学校适当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③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救治;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进行排查;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配合卫生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检验;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在学校适当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④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食物中毒、传染病、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等相关措施执行。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幼儿园)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措施。一是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学校(幼儿园)及医院做好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二是对学校(幼儿园)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三是协调和帮助学校(幼儿园)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四是根据事件性质、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幼儿园)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五是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六是协助学校(幼儿园)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及时与宣传部门沟通,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等;七是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立即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并向省政府进行报告;与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派员到现场),了解事件的进展及控制情况,指导与督促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督促有关部门或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将事件的进展控制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2)二级、三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除组织实施四级事件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到医院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2、地方(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除组织实施四级事件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直接参与应急相关工作,到医院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除组织实施四级事件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措施。一是配合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同时迅速向省政府和国家教育部报告事件信息;二是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事件的应急处理,到医院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三是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四是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五是有人员死亡时,应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六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督促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必要时将事件情况向全省通报,部署全省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并督查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3)一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响应

除按照二级事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除按照二级事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教育、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除按照二级事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省政府和国家教育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应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教育部的要求,以及卫生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专家组对事件的研判,采取应急措施,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守;必要时启动全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派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到医院慰问中毒或患病人员,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与调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防控及应急措施;配合、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督促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3.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1、第一时间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录音、操作日志等方式记录事件特征,保护事件发生现场;判断事件发生源头,及时阻止事件损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发生物理灾害的按有关应急预案先行处置;网络或系统中断的尝试启用备份线路或系统;信息内容遭攻击或破坏的立刻中断与互联网连接;及时备份重要数据信息。

2、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专业应急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发生线路、设备等物理故障或损失的及时调用备品备件、抢修抢通,争取最短时间恢复运行;发生信息内容丢失、破坏的先查杀病毒、木马,封堵漏洞,并及时通过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杜绝边处置边发布,必须整体处置好后再连接网络对外发布;事件处置中应注意保护事件痕迹、固定证据;同步清理事件造成的损失,尽可能保护资产、数据信息的继续可用性。

4.4  信息发布

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5.2  调查评估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3  物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应急知识,组织应急技能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7.2 监督与检查

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厅委直属各单位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及应急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学校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及应急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学校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及应急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本预案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8.2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照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预案实施。

8.3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教育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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