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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520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依法治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主动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着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的原则,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37人,其中校领导5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4人,院系主要负责人9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教授19人,其中青年教师2人。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学校专门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职权,有关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到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院系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达5人及以上的,单独设立分委员会;不足5人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与相关院系共同设立分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有较高的学术道德修养,办事公正,全局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于办理了延聘手续的博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产生办法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决定委员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委员的增补和替换办法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无故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2. 当学术委员会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增补事宜。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度对其运行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学校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委员会总体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与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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