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
负责人:易 锦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电 话:0731-85623096
传 真:0731-85623038
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1:30,14:00-17:30
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xxgk@csuft.edu.cn
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办公室
负责人:童显德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电 话:0731-85623108、85623257
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1:30,14:00-17:30
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jwjcc@csuft.edu.c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湖南林学院。1963年,湖南林学院从长沙迁往广州与华南农学院林学系合并成立中南林学院。1970年,中南林学院与华南农学院合并,成立广东农林学院。1974年,学校从广州迁往湖南溆浦县,更名为湖南林学院。1978年,学校恢复中南林学院校名,直属国家林业部管理。1979年学校迁往湖南省株洲市。2000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湖南林业学校和湖南林业技工学校并入中南林学院,学校迁入长沙市原湖南林学院校址(即现校址)。200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并入中南林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6年,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根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校中文简称为:中南林科大。

学校英文全称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学校英文缩写为:CSUFT。

学校域名为:csuft.edu.cn。

第二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共建。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内涵发展;稳定规模,优化结构,突显特色;依托林业行业及区域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将创新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全过程,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稳妥发展国际教育,巩固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八条 学校立足湖南,面向中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学校发展定位为以林为特色、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居国内同类学校先进行列,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多科性大学。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科、专业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质量监控与评价,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学校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坚持党务公开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委决策;

(二)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宜;

(四)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学校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学生实施奖惩,向毕业生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代表学校依法与各级政府、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一)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组织实施党委决议,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行政工作,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相关校领导参加,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履行学术论证、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风建设等职责,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和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方案,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主要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也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主要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代会代表应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30%,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

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研究生院党组织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研究生自治组织。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学生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等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和经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以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其章程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按规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问责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关系学校发展、专业性较强、涉及学校重大权益、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和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  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部,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学院的组建遵循学科优先、功能相近、课程相通、发挥特色、促进发展、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学校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程序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制定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第四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组织落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的学位评审有关事项;

(六)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

(七)主持对本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对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参与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六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论证、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初步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学院重要事项咨询等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遵照学校统一规定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校级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芦头实验林场是学校教学辅助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学校岗位设置的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岗位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对教职工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认证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关心爱护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聘请的专家和外教,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若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六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拥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活动场所,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十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求是求新,树木树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形标识,中间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中”字为核心视觉元素的图案,内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名和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本科、专科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底色为绿色寓意为大自然的森林,象征着和平、环保和希望,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校旗涵盖了学校的校名、校徽、标准字和标准色等内容,彰显学校的文化理念和个性特色。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为陶铸同志亲笔题写。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之歌》,李幼容作词,陆在易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五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生效。学校向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附件: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4-2012 湘ICP备06000064号 湘教QS3-200505-000156
网络中心技术支持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电话:0731-8562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