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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南林发〔2011〕1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以下简称违纪 )行为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违纪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违纪处分,但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含研究生部,以下同)、学生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受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但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取消评定奖学金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之前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免去其职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给其出具学习证明,但不得复学。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且达到应当给予违纪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引诱参与实施违纪,事后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4.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组织、强迫、教唆或者引诱他人实施违纪的;

3.酗酒以后违纪的;

4.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5.因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实施故意违纪,并应当受到处分的;

6.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干扰、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的;  7.阻止他人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违纪证据材料的;

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查处违纪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或者打击报复的; 

9.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时,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中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在学生毕业前予以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罚金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包括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和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实施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发表、传播或者实施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  

2.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的;

3.利用各种方式与境内外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联络的;

4.编印、传播非法刊物,或者以语言、文字等各种形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5.书写、编印、传播与宪法和法律基本制度相抵触的标语、文章的;

6.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7.蓄意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采用偷窃、骗取、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责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财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2.非法占有财物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非法占有财物达到200元但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非法占有财物达到5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非法占有财物达到1000元但不足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非法占有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计算确定处分档次,并加重一档处分;对为首结伙作案的,按非法占有财物的总额计算确定处分档次,其他参与人员比照为首的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损坏财产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价值达到5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达到1000元但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达到2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调换、占用或转让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经常晚归或未经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与学校签订有关管理协议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损坏、擅自挪用或非法占有家具、水电、消防及其它公共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在公寓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私接乱拉各种电线、使用火烛、炊具或违章使用水电设备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将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带入或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的,除物品移交保卫部门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有随地吐痰、乱丢杂物、践踏绿地、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不按宿舍管理规定合理放置和使用电脑,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在公寓区内大声喧哗、起哄、嬉戏打闹、播放音响、吹拉弹唱、攀爬房屋围墙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私自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租赁等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其物品没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 在公寓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它黄赌毒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11.一学年违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经检查不合格超过三次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2.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3.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的限期责令自行处理,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发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5.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6.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他相应处分。

17.在校区内乱扔、乱倒、乱堆垃圾,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或者以践踏、攀折、砍伐等方式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毁坏校园花草或者树木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8.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9.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在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0.伪造、涂改、冒领、盗用或者非法转让各种学校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造成建筑物、公用设施或者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私财物论处。 

第二十二条  偷窃、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公文、印章、机密文件或者档案等物品,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或者网络系统损害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妨害国家安全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除送交有关部门强制戒毒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或者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带、磁带、光盘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收听、观看淫秽视听资料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以及从事卖淫嫖娼或者其他色情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计划生育法或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调戏、侮辱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的,责令其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冒用、盗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伤害他人、参与打架斗殴及实施相关违纪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伤害他人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轻伤及以上)或财产严重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伤害他人或者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教唆、胁迫或者故意挑逗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从重处分; 

3.在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参与者超过2人的)中起组织、策划、煽动或者其他主要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伤害或者打架斗殴中使用刀、枪、棍棒或其他凶器的,从重处分;

5.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为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提供管制刀具、枪械或者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轻伤及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出具伪证对他人伤害或者打架斗殴行为进行包庇,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违纪行为人逃避违纪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他人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或者擅自离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学期内擅自离校外出不足3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达到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5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擅自离校外出的时间以实际天数计算;学校没有安排教学活动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认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以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此前曾经违反考场纪律,或者曾经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前曾经实施考试舞弊或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严重舞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但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试题或者试题答案的;

2.考试后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题纸或网络系统名字或答案的;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更改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核实违纪事实;

3.听取违纪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进行违纪定性,拟定处分意见;

5.讨论决定处分意见;

6.送达处分决定书;

7.执行处分决定书;

8.被处分学生申诉;

9.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议;

10.送达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及相关院系,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认定学生违纪或者不构成违纪的证据材料,查明事实,明确依据,准确定性。

经调查取证后发现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在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处分意见,按照处分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种类。

第三十九条  本、专科学生违纪的,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院系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2.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讨论决定;

3.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起违纪案件中涉及给予学生不同档次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确定处分决定程序。

各院系在向学生处移交违纪案件时,应当同时移交相关违纪证据、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材料。

第四十条  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根据考试违纪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拟定处分意见,将拟定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违纪(包括考试违纪)的,由研究生部立案调查。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部讨论决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部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立案调查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除考试违纪以外的违纪行为。

一起违纪案件涉及处理属于不同院系(包括院系与研究生部)学生的,由学生处立案调查;一起考试违纪案件涉及处理属于不同院系(包括院系与研究生部)学生的,由教务处立案调查。 

第四十三条  属于学院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学生处讨论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邀请学院派员参加会议;学生处讨论决定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时,应当邀请教务处派员参加会议;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考试违纪处分时,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当派负责人参加会议。

保卫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将违纪材料递交学生处、研究生部或者有关学院,建议给予处分。学生处、研究生部和有关学院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处、研究生部、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在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方面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拟定处分书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

处分决定书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院系、研究生部和学生处制作、行文;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应当挂号邮寄给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处分文件发至各相关班级。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得张榜公布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学校申诉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会同研究生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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