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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会及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中南林发〔201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挂靠我校的各级学会及学院(系、部、所)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参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确保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学会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归口管理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其它学术团体,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学会日常事务及业务活动由挂靠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学会换届或改选后,应及时将新的理事会(会员)名单送校科协存档。

第六条  部门、教职工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学会或其它学术团体,该学会(学术团体)必须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者当选为会员的,须在校科协登记备案;当选为理事或相当于理事以上职务的,应将当选通知复印件送校科协存档。参加学会(学术团体)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加者自行解决。

第三章  部门学术交流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于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学术活动计划抄送校科协备案。主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报告(研讨)会申请表》(见附件一)交校科协,由校科协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小型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由各部门自行召开,报校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会议结束后,应详实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报告(研讨)会情况表》(见附件二),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送交校科协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学术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九条  校科协将不定期对学术活动开展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科研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是本学科、专业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及会务费原则上从学科建设或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学院学会及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院科[20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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