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学生的处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林学院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有权依法、正确行使申诉权,有权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复议。
第五条 学校保障学生充分行使申诉权,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申诉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学生依法行使申诉权和诉讼权。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监察处。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11至15人组成。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监察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学院推荐;学生代表3名,由校学生会推荐2名,研究生会推荐1名。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书面审查或者以听证会方式进行审查;
(四)对申诉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组成由3名或者5名包括学生代表在内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复议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复议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议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议小组的结论意见做出复议决定书。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取消入学资格的;
(三)给予退学处理的。
学生党员对党纪处分、学生团员对团纪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需要申诉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书,以下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处理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下列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
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处理申诉的期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4.就已经复议过的同一事项申请复议的。
第四章 复议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主管处理决定事项的部门(包括做出处分决定的学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在内的相关材料,并就申诉书提出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的申诉,以及不涉及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
对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秘书处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处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然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按照第五章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五章 听证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或者公开听证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小组主持,复议小组成员应当全体到会,并推举1名主持人。
秘书处应当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参加听证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不得中途退场。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听证会取消。但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不遵守听证纪律,影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复议小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秘书处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复议小组成员;
(二)主持人宣布申诉事项,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复议小组成员回避;
(三)申诉人发表申诉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主管部门代表就有关处理事实和依据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以及到场的证人发问,核实有关情况;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择期宣布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有其他需要推迟听证事由的,可以决定听证会中止,听证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有正当理由。是否回避的决定由主持人做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议小组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并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主管部门代表应当当场查阅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以示认可。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复议小组应当进行评议,并根据多数成员意见拟定对申诉的复议决定书,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发。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复议小组拟定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或者复议小组经过听证评议后仍然难以做出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复议小组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议小组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会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分失当的;
4.原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5.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复议结束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应当撤销的原处理决定,可以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直接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变更原处理决定的,以学校名义发文。学校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书,即为复议决定书。
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将处理申诉的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复议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申诉书载明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诉的,准予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不得再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解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