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任委员,下设“评审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和评审工作。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研究和制定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各院系学生政治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
第二章 程 序
第三条 学生评优评奖经过申请、评审、公示、申诉、颁奖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申请。
(一)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但入学第一年不能申请奖学金。各院系申请时间定为每年的9~10月份,上报学生工作部的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份,学生工作部公示的时间定为当年的12月到次年的4月份(助学金公示时间为当年的12月到次年的1月份)。
(二)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能重复;同类的奖学金的评选不能重复。
(三)除满足各项奖励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励: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课程有补考者;
3.未修满年度规定学分者;
4.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5.早操或晚自习出勤率低于95%者;
6.在院系或学校公示期内有违反上述五条之规定或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者。
(五)院系在组织申报、答辩和重点考察申报者日常表现和成绩的基础上,每学年可推荐十佳班集体一个,十佳三好学生、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各一人。十佳班集体一个,十佳三好学生、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可作为省级或国家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各院系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励的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同时,各院系应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和办法,报送校“评审会”审核备案。
(一)“先进班集体”、“陶铸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申报、评选由各院系在民主评议,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班委会、团支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院系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各院系奖励的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 诉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校 “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校 “评审委 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 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校“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颁奖。学校公示期满后于每年的五月份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状奖金和荣誉证书。陶铸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需填写优秀事迹表,审核后存档备案。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委会和团支部;
(二)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晚自习出勤率高,各类过级、考证通过率高;
(四)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创新活动;
(五)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六)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内务卫生合格率高,个人内务卫生优秀次数多于不合格次数;
(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早操出勤率高;
(八)班级成员中无任何重大违纪事件。
第九条 评选办法:
符合条件的班级由班委会、团支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报,经各院系学生会民主评议,院系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在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中,在全校范围内再行评选突出的十个先进班集体,作为学校十佳班集体。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学校班级总数的8%;
(二)先进班集体颁发锦旗,在全校通报表扬;
(三)获得校“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作为湖南省高校优秀班集体和全国优秀班集体 的推荐对象;
(四)十佳班集体奖励800元,颁发锦旗,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陶铸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修满学年规定学分,学分绩点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前列;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 4级),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的学生应通过相应专业等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艺术等特长学生应通过CET-3级;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前列;
(六)本学年度无旷操、晚自习缺勤和内务卫生不合格及其他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七)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习或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八)评选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班委会、团支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1‰;
(二)奖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授予学生“陶铸奖学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三好学生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二)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
(七)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八)评选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所在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3%;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十佳三好学生奖金每年每人500元。
第六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及奖励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院、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
(六)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
(八)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九)评选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所在学院在组织交流汇报、公开答辩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校团委、学生会优秀干部的评选由团委和学生会提名,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5%;
(二)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三)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奖金每年每人500元。
第七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条 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本班内名列前茅;
(七)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八)评奖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根据本班同学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数及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推荐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
(二)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优秀学生甲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为3%;
(二)优秀学生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400元,奖励比例为4%;
(三)优秀学生丙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元,奖励比例为5%;
(四)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期间无受处分现象。
(三)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六)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必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
(七)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至少一次(助学金不包括在内);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市级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评奖程序
(一)由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
(二)各学院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比例为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25%;
(二)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奖励应及时报送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备案,报送内容包括:
(一)奖励名称;
(二)奖励的资金来源;
(三)奖励的范围、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颁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