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发〔201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新生凭《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已录取人员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
1.被录取人员确属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因公、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所在单位、当地政府部门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于当年入学者;
2.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
3.已怀孕、入学前分娩或自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2.入学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3.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4.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5.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或严重违法违纪者;
6.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7.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8.拒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6月初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规定期内经治疗康复后,提出入学申请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在读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上述培养环节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上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开题报告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中期考核按优秀、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学年度的考核。
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经抽查,有三次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零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者,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合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合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培养期满,由联合培养单位出具培养环节的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2.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女研究生怀孕者;
5.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原则上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专业)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进行;
2.转专业或转导师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学科和学院的同意并考核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3.拟转出或转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后,按湖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2.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2.应予以退学者;
3.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核不及格、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3.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本校在籍研究生报考本校其他类别、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6.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7.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
8.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9.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10.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11.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已经修满应修学分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1.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4.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5.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分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生学制为2年,博士生学制为4年;学术学位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专业学位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并通过论文中期检查,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每年三月上旬或十月上旬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四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
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改按硕士生培养或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研究生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