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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进行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个审核,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通过并确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4.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申请材料,调整与审批硕士、博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点;
    (三)审定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定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管理、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必要,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本学院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建议;

1.对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初审,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2.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二)初审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四)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管理、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位申请;

(二)审核学位申请材料;

(三)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评优、抽检等工作;

(四)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五)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信息、数据及有关材料;

(六)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在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须有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条  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读,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达到以下各项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按教学计划修满总学分,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成绩统计到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一天止);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其他外语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具体分数由学位委员会确定;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一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律实行双盲评阅,评阅结果分四等:A、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B、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对论文修改后答辩;C、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评审;D、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准予答辩。评阅结果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学位论文作者对评阅结果持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习期间应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应达到托福(TOEFL)、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和雅思(IELTS)考试成绩国家免出国培训的要求、或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或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要求;

(五)硕士学位论文由硕士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学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2位,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六)硕士学位论文应由指导教师全面审查、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审查,学院负责送审;

(七)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一个月提出论文送审和答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学院应聘请2至3名(全日制硕士2名,非全日制硕士3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专家应具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全日制硕士论文评阅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非全日制硕士论文评阅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评阅结果均在B等以上方可答辩。若一份低于B等,必须进行修改,一个月后重新送审两份论文。若首次送审两份均在B等以下或重新送审仍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重新申请送审。

本条(三)和(四)对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做具体要求;本条(四)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四)学习期间应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在国外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公开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一级期刊上或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公开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均发表在一级期刊上或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

(五)博士学位论文由博士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学年,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6万字;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指导教师全面审阅、签署审阅意见后,报学院审查,研究生院组织送审;

(七)博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个半月提出论文送审和答辩的申请,学位办公室聘请5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评阅。评阅结果必须全部在B等以上方可答辩;若一份评阅结果为C等,必须进行修改,一个月后重新送审两份论文,若仍然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重新申请送审;首次送审若一份评阅结果为D等,或两份评阅结果为C等,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重新申请送审。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秘书应由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3人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应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应由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应超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1/2,且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若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擅自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备查,至少保存3年。

 

第五章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申请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凡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下列条款办理。

1.出国交流学生在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后,经学分转换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可直接授予我校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2.国际学院未出国交流的本科在籍学生学位授予条件与本届其他普通本科毕业生一致。

第二十四条 我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条款办理。

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达到本规定第十条第三点要求。

申请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回校修满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但不补授学位。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应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争议时予以颁发。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缓评学位:

1.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

2.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缓评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南林发〔2010〕92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中南林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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