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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南林发〔2011〕6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务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所有在编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以及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人员,包括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工和大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 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实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2. 科学研究中,必须一丝不苟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3. 学术作品应通过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正常渠道发表或发布,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 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5.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6. 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 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2.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说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3.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个人成果发表。

4. 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5. 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6. 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提供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虚假材料。

7. 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收受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8. 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2. 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说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作品。

3.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4. 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实验(习)报告或学术(位)论文。

5. 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讲义、笔记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6.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给予批评教育。

2. 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 在人事录用、职称评定、学位授予、项目评审、考核评估、科研奖励等工作中,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已获学术职衔或荣誉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4.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相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原则上每个学科1人,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 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4.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

5.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具体分工如下:

1. 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有关理工科类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日常工作;社会科学处负责受理有关人文社科类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日常工作。

2. 凡涉及本校教职员工的,按学科归属分别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后的具体工作。

3. 研究生部负责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后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受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指导;教务处负责有关本、专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道德问题举报投诉受理后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受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指导。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2.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学科专家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参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调查,可要求其回避,但须报请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4.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宣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理。

5.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将审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 如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7.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意见,按照相关行政程序,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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