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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历生)招收、培养与管理章程
  

 

为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含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2、留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国家留学生培养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3、留学生的综合管理,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在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在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二、接受条件

1、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全日制学士学位。

2、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的学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3、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的硕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三、录取手续

1、 留学生部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申请人前置学历认定,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送达有关学院和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部商榷审核,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办理被录取者的留学签证申请表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2、对申请攻读全日制学士学位学习者,留学生部负责其汉语水平的认定;对汉语水平符合与国内学生趋同学习者,将申请材料送达有关学院,由有关学院确定拟录取者的专业(对外开放的专业),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对汉语水平暂时不符要求又申请双语授课的学习者,留学生部负责其原有学习成绩的审核,确定拟录取者的专业,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本科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

3、对申请攻读硕、博士学位者,有关学院负责申请人学习成绩和研究水平的审核、确定拟录取者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由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留学生部初审、接受学院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拟录取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接受商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研究生院公章。

4、在我校毕业的优秀应届本科和硕士留学生可分别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由相关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确定导师和研究方向,合格者由留学生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应届毕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新生入学、注册

1、留学生新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留学生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留学生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留学生部注册的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

2、留学生新生复查工作由留学生部负责,复查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3、留学本科生的学生证和校徽由留学生部到教务处领取,统一发放;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由留学生部到研究生院领取,统一发放。

4、留学本科新生录取总名单由留学生部汇总报教务处学籍科,研究生新生录取总名单由留学生部汇总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学籍科和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编排学号并下发各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

五、转学、转专业

留学生转学、转专业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转学、转专业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休学、停学

留学生休学、停学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休学的留学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休学、停学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终止学籍、退学

留学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终止学籍、退学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八、奖励、惩处

留学生奖励、惩处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留学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申报, 经留学生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奖惩结果由留学生部和研究生院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

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的相关材料由留学生部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备案。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研究生的奖惩结果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九、学制、学习年限

留学生学制、学习年限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十、培养工作

1、各学院应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和留学生部备案。

各学院和留学研究生导师应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培养方案和个人学习计划,报研究生院和留学生部备案。

2、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方式规定如下:

留学本科生和港澳台地区本科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参照我校相应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并作如下调整:

1)、政治理论课应作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学位课,其它专业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可免修。

2)、关于外国语学习

a)留学生,应以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160学时,4学分),参加汉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应达到相当于汉语水平考试五级以上水平。

b)对来自母语或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应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80学时,2学分),参加基础英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但不计入课程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c)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外国语学习按照我校有关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学习也按上述进行调整。

3)、《中国概况》(60学时,3学分)应作为所有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改修《中国历史》(60学时,3学分)作为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和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和《中国历史》的博士研究生,可免修。

4)、留学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留学生一般应采用汉语授课。(经学院或导师同意,留学研究生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可采用英语授课。)汉语授课的留学生如汉语水平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留学生部安排补习一学年汉语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6)、留学生的各门课程考试应单独出卷并单独安排考试,成绩由各学院、留学生部登录到全校教务管理系统和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

3、学位论文

1)、留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以汉语授课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都要用中文完成。凡用英语授课的留学生,论文工作各环节一般用英语完成,但也可在逐步掌握汉语的基础上鼓励用中文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3)、学校鼓励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留学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学生相同。

十一、毕业、结业

1、留学生毕业、结业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2、留学生部负责将毕业、结业留学生(本科、研究生)名单书面上报教务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留学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与申请学位的国内毕业生名单一起书面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留学本科生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申报发放,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申报发放。所有留学生毕业证书都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结业生和肄业生分别使用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位(毕业)证书的英文翻译件由留学生部负责制作和备案。留学本科生的成绩单由留学生部按照学校本科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教务处办公室审核盖章;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留学生部按照学校研究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盖章。留学生的中文学位证书和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由留学生部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3、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由留学生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准同意者在延长期内享受原有待遇。自费留学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十二、附则

1、攻读学位留学生的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手续、居留证办理和延长等)由留学生部负责;生活管理(学杂费和住宿费的缴纳、公寓住宿等)由留学生部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分别负责。

2、我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的留学本科生、研究生的管理按照有关合作交流协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4、本办法由留学生部、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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