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
负责人:易 锦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电 话:0731-85623096
传 真:0731-85623038
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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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办公室
负责人:童显德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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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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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院系(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工作变动时,由继任者自然替补。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单位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面向校内和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单位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时限;

(三)意见、建议的接受途径、方式、答复时限;

(四)其它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审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及各类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咨询会等;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的,应当依照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各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可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审核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其他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实施公开的单位、公开范围及公开方式。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单位审定。

(三)实施公开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编号,并按指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内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通知信息生成单位。对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生成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规章制度汇编》,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场所、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作出答复。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单位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和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四十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学校工会可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单位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监察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处负责人应当向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声誉的,必须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致使学校被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依照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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